母亲遗留房产被私行转移 后代诉父亲取继母 房地
发布时间:
2025-12-03 20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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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时效及处分权抗辩回应: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胶葛,不合用诉讼时效轨制;1 屋为配合共有财富,周开国零丁处分全数衡宇权益,其对本身份额的处分亦因恶意损害他人好处而无效,故对张敏的抗辩看法不予采信。
2006 年,周开国取张敏(被告二)再婚,两边签定《婚前和谈》,张敏仅享有栖身权,无所有权及承继权,衡宇最终由周开国后代承继,两边后代均正在和谈上签字确认。2022 年 8 月,周开国取张敏签定《夫妻间衡宇转移登记和谈》,将 1 屋变动登记为二人配合共有。
转移登记和谈效力审查:周开国取张敏做为家庭,明知林慧归天后 1 屋未朋分、存正在其他配合共有人的现实,却未经周明、周阳、周婷同意,签定《夫妻间衡宇转移登记和谈》将衡宇变动为配合共有,客不雅上存正在恶意,客不雅上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承继权,合适《平易近》的合同无效景象。
(此案例发生地为,为当事人现私和避免不需要胶葛,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消息均为假名,如有类似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。)。
婚前和谈的束缚效力:周开国取张敏签定的《婚前和谈》已明白 1 屋归周开国所有,张敏仅享有栖身权,该和谈系两边实正在意义暗示,对两边具有束缚力。周开国后续私行转移衡宇权属的行为,了婚前和谈商定,亦无根据。
衡宇权属及共无形态认定:1 屋系周开国取林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办,利用了两边工龄并享受工龄扣头,应认定为夫妻配合财富。林慧归天后,其享有的衡宇份额由承继人周开国及三名后代配合承继,正在遗产未朋分前,各方对 1 屋形成配合共相关系,配合共有人对共有财富享有平等处分权,需经全体共有人分歧同意方可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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